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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答:1990年4月1日之后,建设项目实际建成后部分与规划批准指标、内容不一致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㈠每栋建筑物增容的,如其批建手续完整,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面积1%以内(含1%)的,由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直接收取增容地价;大于1%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处理同意后按规定收取增容地价。 ㈡对于有超幢、超层、部分改变房屋用途或性质的建设项目,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可先对符合规划批准的幢、层和未改变房屋用途或性质的部分予以办理权属登记,其余部分须经规划管理部门处理同意给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㈢凡建筑主体超出所批准红线范围的,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处理后同意给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答:答、2001年4月30日之前竣工,但未办理房屋竣工验收手续的非商品房住宅项目,经市土地房屋权属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开发单位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办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为可安全使用的房屋,可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建设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或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处理。
答:答:根据2003年1月3日颁布的《国土资源部17号令》第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答:答:(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请求和事实根据。
答:答: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答:这个貌似不是房产相关的问题吧?
答:这个房子还是不错的,可以入手哈
答:用胶水,建厂市场有这种。
答:这个你买房子,开发商就直接帮你办理了,你只要提供资料即可
答:可以找地板销售商帮你处理,他们有专业抛光工具
答:具体要咨询下售楼部这边
答:上安居客即可个人卖房子
答: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答:答:在房屋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z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z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答:答: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答:答: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答:答:(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答:答: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答:答:七层以下的达到主体工程封顶;七层以上的,主体工程须建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层数。
答:答:《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包括下列内容:(一)预售许可证编号;(二)发展商名称;(三)项目名称;(四)项目坐落地点;(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地块编号;(六)《房地产证》编号、栋数;(七)批准预售的建筑面积,其中包含的各类建筑面积和套数、间数;(八)发证机关、有效期;(九)附注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