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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 个人信息 问答

缪世明的问答 大家都在问>

  • 已解决 一般家庭最好用多粗的水管?

    答:两卫一厨的话,从水表通到两个卫生间分支前用6分,其余用4分,一卫一厨的话,4分管就够了

  • 已解决 开发商将在建楼盘做担保申请贷款,这种抵押房能否购买?

    答:答:根据《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第19条规定,预售商品房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应先办理该套商品房的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因此买方在购买该种抵押房时应先要求开发商注销抵押。

  • 已解决 开发商有权出售露台吗?

    答:答:根据有关规定,露台属于共用部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将露台的所有权、使用权单独转让。

  • 已解决 买方在支付定金后对所购商品房不满意,可否要求退回定金?

    答:答:如果签定了认购协议,不是买方单方面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签定的,买方有权要求退回定金;属于买方违约的,开发商有权不退还定金。

  • 已解决 高档住宅与普通住宅如何界定?

    答:答:依照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厦门市地税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高档住宅和普通住宅界定的通知》的规定,高档住宅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住宅:(1)别墅、度假村;(2)住宅每单位建筑面积售价岛内超过5000元/平方米,杏林区(含海沧区)、集美区超过3600元/平方米,同安区超过3000元/平方米。高档住宅除外的住宅界定为普通住宅。该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2002年9月1日以前已经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 已解决 如何知道欲购买的二手房能否办理产权证?

    答:答:如果二手房现在的使用人没有产权证,则不能办理房产转让过户手续;如果已具备产权证,通过向市国土房产局综合服务大厅查询,确认该套房屋不存在抵押、查封或者其他权利限制情况,一般情况下可以办理过户、产权登记手续。

  • 已解决 婚前单方按揭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款,房产权属如何确定?

    答:答:婚前购买并办理按揭的商品房,从所有权归属上应认定为婚前财产,但对其中婚后按揭款共同缴纳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

  • 已解决 购房合同上签夫妻两人名字,办理产权证时,能否只登记其中一人名字?

    答:答: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是根据购房合同上签定的购房人来认定的。但在商品房竣工之前,合同签定双方可到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合同增、减名手续(限于直系亲属);若商品房竣工后,产权证只能按购房合同签定的购房人登记产权人。

  • 答:答: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如果监护人欲将未成年子女的房屋用于投资,要视投资的目的是否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若投资是为了其他目的,监护人不能做出该行为。

  • 已解决 农村居民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答:A、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B、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C、批准建造的有效文件或证明。 下列材料均为批准建造的有效文件或证明:(1)土改时期县(区)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2)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具体范围和时间:岛内铁路以西农村地区为1982年2月13日;铁路以东地区为1984年5月16日),县(区)、镇(公社)人民政府的批建文件;(3)历届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厦门市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厦门市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厦门市村镇个人建房用地临时凭据》、《厦门市村镇个人建房许可证》。 申请人持有的文件或证照已遗失的,应提交相关证明(需由档案馆查档核实的,应提供档案馆证实材料),经登报公告遗失满一个月无异议的,可确认其提交的相关证明有效。

  • 已解决 乡镇企业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答: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批准使用土地和房屋建设的有效文件或证照;建筑物质量检测报告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下列材料均为批准使用土地和房屋建设的有效文件或证照:原土地管理局核发的《厦门市乡村企事业用地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乡镇企业用地批文、红线图及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经规划管理部门及用地审批部门签署处理意见并盖章的《厦门市乡镇企业建筑物补办手续工作表》或相关证明材料。

  • 已解决 乡镇企业补办审批手续的具体范围和要求是什么?

    答:凡已具备用地审批部门批准用地的有效文件及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有效文件,或已由各区财政局颁发《乡村房产契证》的乡镇企业。杏林区、集美区可直接向市国土房产局下属杏林、集美分局,岛内向各土地管理所提出登记申请。已建成投产但不具备上述有关手续的乡镇企业,持《厦门市乡镇企业建筑物补办手续工作表》到相关部门签署处理意见并盖章,但1999年1月1日以后在新增农用地和原闲置土地上建设的乡镇企业不在此次补办之列。

  • 已解决 买房前应对开发商和项目有哪些方面的了解?

    答:答:(1)通过营业执照和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了解开发商的资信。(2)通过土地使用权证书,了解土地的性质及权属状况。(3)通过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了解项目的用地规划和建设手续。(4)买期房的通过查看预售许可证,买已竣工的房屋通过现售备案,了解项目销售的合法性,及该房屋是否在许可销售的范围内。(5)通过市国土房产局三楼综合服务大厅的电脑自助查询服务,了解该房屋是否被抵押或查封。

  • 已解决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买方如何有效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

    答:答:根据《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第18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行备案制度,未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买方应在签订合同后要求开发商到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若开发商不来办理,买方也可前来办理,以防止所购房产出现"一房多卖"、"先卖后抵"等现象,切实保障自身权益。

  • 已解决 拆迁安置房因原业主死亡,暂未办理继承,能否按原业主名下登记产权证?

    答:答:被拆迁房屋原权属来源清楚,但业主已死亡,暂时不能办理继承的,由申请人(继承人或原代理人或持证人)出据具结保证书后,根据厦府(1997)综018号文第六条规定,其拆迁安置房可按原业主名下确权发证,但应注明"业主已故"字样。

  • 已解决 土地房屋权证的办证依据和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答:我市土地房屋登记管理工作中,主要依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1997年9月1日实行的厦门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的具体要求,进行受理登记、审核、确权发证。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⑴土地房屋权属来源合法;⑵四至界线清楚无争议;⑶面积准确。

  • 已解决 被拆迁房屋在拆迁前已实际发生变更,如何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

    答:答:被拆迁房屋原权属来源清楚,但业主已死亡,暂时不能办理继承的,由申请人(继承人或原代理人或持证人)出据具结保证书后,根据厦府(1997)综018号文第六条规定,其拆迁安置房可按原业主名下确权发证,但应注明"业主已故"字样。

  • 已解决 被拆迁房屋在拆迁前已实际发生变更,如何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

    答:答:被拆迁房屋权属来源清楚,拆迁前因业主死亡而发生继承或买卖、赠送、析产等并经公证或法院裁决,但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仍按原业主名字签订的,若涉及买卖、赠送,按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补交契税,给予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若涉及继承、析产,按实际发生行为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

  • 已解决 几种不能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情况

    答:答:市政府60号令是我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厦门市城镇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主要是针对商品房、住改房和拆迁安置房这三大类房的办证难问题提出妥善的解决办法,不能办证的情况还很多。大致可概括以下几种: (1)完全没有合法的用地、建房批准手续的; (2)用地、建房手续不齐全且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3)房屋未竣工或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的; (4)四至界址、界线不清,权属有纠纷、争议的; (5)超建、超占以及改变用途的部分未经依法处理的; (6)购房手续不合法、不齐全的或未全额交清购房款的; (7)重复出售的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房屋; (8)购房主体本身存在问题的,如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或法人单位己不存在的或自然人己故未办理继承的等等。

  • 已解决 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怎么办理土地房屋权证?

    答:答:对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按如下办法处理:㈠1990年4月1日之前开工建设的项目(含城镇私有房屋)未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或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指标、内容不符的,或超出用地红线的,由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办理权属登记手续。㈡1990年4月1日之后开工建设的项目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须经规划管理部门处理同意后给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㈢2001年4月30日之前未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但其余批建手续完整的建设项目,经权属调查项目用地四至清楚无权属争议的,可按建设年份的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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